【性侵女童】40年前被性侵事主自殺身亡 60歲廚工認強姦罪囚7年
發布時間: 2023/11/28 13:35
最後更新: 2023/11/28 18:19
40年前於屋邨維修鋁窗的男子,隨機尋找搶劫目標,尾隨13歲女童回家時推其入單位內強姦後逃之夭夭,女童隨即到警崗報警。女童事後患抑鬱症,須於青山醫院接受治療,事主於事發16年後出院休假當天自殺身亡,終年29歲。涉案廚工於2021年於街頭被截查時被捕,現已60歲的廚工今(28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罪,控方形容本案殺害了事主。特委法官判刑時指,事件對事主及其家人造成嚴重及永久創傷,考慮所有因素後判監7年。
60歲被告王晉全,任職廚工,承認1項強姦罪,被控於1983年1月20日,在屯門某室強姦女童X,另一項搶劫女童100元的搶劫罪則存檔法庭。
被告自1980至2000年間,曾有9項刑事紀錄,包括盜竊及襲擊意圖搶劫等罪,最高曾被判監逾2年,至2002年出獄,之後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。
控方形容本案殺害了女事主,根據X家人證人口供指,事發後16年來,X因患抑鬱症而多次求診青山醫院 ,事件對X的創傷極度嚴重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X不幸地自殺身亡,接納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影響。代表律師指被告為搶劫慣犯,於本案計劃搶劫,但並無計劃強姦。被告自2002年出獄後已重新做人,重過新生活,望法庭考慮到案件已年代久遠,發生於40年前,酌情予以減刑。
特委法官判刑時指,X事發時年幼,事後患抑鬱及情緒出現問題,須接受精神治療,事發16年後出院休假當天自殺身亡。根據X家人口供,X一直單身及從沒有約會,因須經常到醫院治療而影響工作。特委法官指X自殺原因不明,但可見事件創傷影響其正常生活。
特委法官續指,被告於本案使用暴力,包括對X綑綁手腳,案發地點是事主認為安全的住所,均屬加刑因素,事件對事主及其家人造成嚴重及永久創傷,以10年為判刑起點,考慮到其認罪,出獄後至被捕19年來對社會未有構成風險,加上已發生於40年前,減刑至7年。
案情指,13歲的X於案發時讀中一,胞姊會給予X鎖匙到其住所午膳。案發近中午時分,X返回胞姊住所時,發現被告在梯間及尾隨她。X開啟家門後,被告突然推她入單位及關門,向事主稱有刀,遂用X的頸巾綑綁其雙手,並以運動褲掩其口及用牛仔褲綑綁其雙腳,被告強姦X逃去無蹤。
X隨即到鄰近警崗求助,當時X情緒激動,向女警哭訴被強姦經過,X當時頭髮凌亂及嘴角受傷。警方隨即到單位調查,惟陪同X到附近尋找疑人不果,警方於單位的櫃桶發現一個掌印,當時未能核實身分。
事發後,X患抑鬱症及情緒出現問題,輟學後由家人帶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,須短暫留院及服藥。至1999年4月,X短暫出院回家休假當天自殺身亡,終年29歲。
警方於2008年6月經電腦系統比對案發單位發現之掌印後,證實屬於被告,遂將他列入監察名單中,惟一直未能尋獲被告。
直至2021年8月21日,被告於荃灣區被警方截查後因本案而被捕。被告於警誡下稱,案發時為鋁窗維修工人,當天在案發地點工作後,隨機尋找住宅單位為搶劫目標,並承認過往亦曾犯同類案而被判監。
被告聲稱案發時曾到事發地點尋找目標搶劫,曾推1名13歲女童入單位,但忘記了有否強姦對方,稱或於過程中曾作出不理性行為。
案件主管屯門重案組第二隊高級督察楊文迪表示,事發於1983年,由於科技限制,即使當時發現疑犯遺下的掌印,仍未能確認犯人身分。直至2008年底,警方指紋比對電腦系統提升後,將掌印與被告於2008年前干犯刑事紀錄的指紋比對後,才鎖定被告身分,並放入監視名單,最終於2021年8月由巡邏警員截查被告作出拘捕。
楊指出,本案令人痛心的是事主已去世,警方一直與受害人家人保持聯絡,明白判決或令家屬再次勾起回憶,但希望判決能給予受害人及其家人一個交代,以及令逝者安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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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